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求
前言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保全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要求。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保全工作。
保全原则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应坚持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保全,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及时性原则: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财产损失继续扩大。
- 必要性原则:只对有必要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过度保全。
- 公平性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保全方式
根据财产的性质和情况,可采取以下保全方式:
- 扣押实物:对存在灭失、隐藏、转移危险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或其他财产,可予以扣押。
- 查封、冻结:对存在灭失、转移风险的银行存款、债权等财产,可予以查封或冻结。
- 限制处分:对存在处分危险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可限制其处分。
- 保全担保:对无法立即扣押、查封或冻结的财产,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以确保执行。
保全申请
当事人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或立案侦查机关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保全申请书
- 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立案侦查报告)
- 财产权属证明(车辆行驶证、房产证等)
- 保全原因说明和目的说明
- 保全限额或范围证明(财产损失鉴定报告、清单等)
保全审查
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或立案侦查机关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 申请人是否有保全申请权
- 财产是否具有保全必要性
- 所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 保全限额或范围是否合理
保全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或立案侦查机关应及时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并出具《财产保全决定书》。
决定内容包括:
- 当事人信息
- 保全财产信息
- 保全措施
- 保全时限
- 保全费用
保全执行
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或立案侦查机关作出《财产保全决定书》后,应及时执行保全决定。执行方式包括:
- 扣押实物:由公安交警部门或指定机构扣押财产,并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 查封、冻结:由公安交警部门或指定机构向银行、其他单位送达查封、冻结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 限制处分:由公安交警部门或指定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动产管理机构送达限制处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 保全担保:由当事人向公安交警部门或指定机构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保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或立案侦查机关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 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 交通事故责任关系明确,不需保全的
- 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无法实现保全目的的
-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解除保全的
责任追究
公安交警部门或立案侦查机关在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
- 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权利人损失的
- 擅自解除保全,造成财产损失或权利人损失的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则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