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如冻结存款、查封不动产等,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权利存在的材料,如债权凭证、侵权事实证明等;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的行为的材料,如银行流水单、出售财产凭据等。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充分。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司法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财产保全一般持续到判决生效为止。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裁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不再具备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诉讼手段,能够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确保判决的执行。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