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避免造成执行不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对于财产保全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对河南省高院财产保全担保进行全面阐述。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必须是权利受到侵害,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当事人。
河南省高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担保和银行担保。
申请人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予人民法院,金额一般为申请保全数额的10%-30%。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保函,由银行替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少于申请保全数额。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立案。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或变更担保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担保后,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河南省高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恶意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财产保全担保案件,其中包括:
河南省高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充足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