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依法履行财产保全责任,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受理案件后或执行程序开始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禁止转移和处分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执行的具体诉讼行为。”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况:
《保全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单独采用一种保全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保全方式。
申请条件:
申请程序: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自裁定书送达被保全人之日起生效。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保全人应当履行保全义务,不得转移或者处分被保全财产。违反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被保全人或者其代理人予以训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拘留。
《保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后及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其诉讼请求和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诉讼请求和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继续执行保全措施;诉讼请求或者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未在《保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变更保全方式。变更保全方式,应当告知被保全人。
申请人的责任:
人民法院的责任:
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履行财产保全责任,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执行判决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裁定财产保全申请,防止滥用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恶意申请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