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进行中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先行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财产保全会对其财产处分权造成较大的限制,严重时甚至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针对不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对不予解除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異議/復議、申请保全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取消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一、異議/復議** 異議/復議是常见的一种救济方式。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異議/復議。法院收到異議/復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二、申请保全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保全行为人(一般为申请执行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根据审查结果,认为保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应当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取消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取消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的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财产保全是否必要、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保全是否会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度的负担等。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不适当,可以裁定取消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救济程序** 被执行人申请救济的程序一般如下: 1.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对自己造成过大负担。 3. 法院审查申请和证据材料。 4. 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
**救济期限**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異議/復議申请。超过期限提出异议/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出申请赔偿责任或取消、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但建议尽早提出,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救济的审查重点** 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的救济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1.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2. 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3. 保全是否会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度的负担。 4. 被执行人是否有提供担保的可能。 5. 保全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裁判要点** 1. 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救济不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途径。 2. 被执行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復議申请,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的救济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多项因素。 4.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范围是否适当、是否会对被执行人造成过度的负担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结语** 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为了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赋予了被执行人针对不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救济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