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XX民执字第XXX号
裁定书
申请人:XXX(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本院于2023年XX月XX日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预留生活费申请一案,经审查,现依法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XX民初字第XXX号。诉讼期间,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保全。经审查,我院于2023年XX月XX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XX元予以保全。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向我院申请预留生活费,称其及其家庭成员每月正常生活开支约为XX元,请求我院预留部分保全资金作为生活费。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诉讼中的财产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扶养人生活必需部分的费用,包括赡养费、抚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应当及时预留。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诉讼尚未审结,为防止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出现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本院经审查,决定预留部分保全资金作为被申请人的生活费。
裁定如下:
1. 预留被申请人生活费XX元;
2. 保全资金XX元扣除生活费XX元后,剩余XX元予以继续保全;
3.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