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判决作出之前,对其争议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那么,房产财产保全异地的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3条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若财产所在地不在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财产保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异地房产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申请异地房产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A公司诉B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位于C市的一套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由于B公司的住所地与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司法辖区,A公司向B公司住所地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保全必要性,遂裁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并通知房屋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房屋所在地法院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异地房产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异地房产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异地房产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相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