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诉讼实践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执行,法院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那么,诉讼保全是不是财产保全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概念
(1)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申请人要求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方式,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执行。
特征
诉讼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概念
(1) 《财产保全法》第2条规定,财产保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和其他形式的控制措施,以实现国家利益或者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特征
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虽然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都属于对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适用场合更为广泛,除了民事诉讼中,还适用于: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不是财产保全,二者在主体、目的、适用程序、解除条件和适用场合上存在本质区别。诉讼保全是诉讼过程中的临时性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更广,涉及到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多种目的。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