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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不给解除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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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不给解除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方式,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执行毕后,申请执行人拒不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文将深入探讨执行完毕不给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和处理对策,以期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理论和实务指引。

一、立法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完毕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应当制作执行完毕笔录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执行完毕笔录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程序终结。"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完毕的依据。经审查,执行完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但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制作执行完毕笔录并公告。执行完毕笔录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程序终结。"该规定明确了执行完毕后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执行员制作执行完毕笔录并公告,执行完毕笔录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程序终结。

三、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乙的债务。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甲拒不解除对乙财产的保全措施。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甲拒不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乙的合法权益。法院判令申请执行人甲立即解除对乙财产的保全措施。

该案例反映了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拒不解除财产保全的违法性,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进行。

四、处理对策

为切实解决执行完毕不给解除财产保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 加强法制宣传。**宣传执行完毕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严格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完毕申请和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确保执行完毕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3. 监督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完毕后拒不解除财产保全的行为。

**4. 加大责任追究。**对申请执行人故意拒不解除财产保全,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甚至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 建立救济机制。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结束语**

执行完毕不给解除财产保全,是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违法行为。通过加强法制宣传、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建立救济机制等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维护执行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