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不让做财产保全
一、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二审法官不准许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引发了诸多争议和问题。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保全措施的一种,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二审法官不准许财产保全的原因
二审法官不准许财产保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 原审判决不执行:二审法院尚未对原审判决进行审理,原审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二审法官认为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人不具备利害关系:二审法官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不具备利害关系,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 证据不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不足以证明判决难以执行。
- 滥用权利:二审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恶意刁难被执行人,或者会造成对被执行人不合理的损害,因此不批准财产保全。
四、二审法官不让做财产保全的应对措施
当二审法官不让做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补正材料: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申请人具备利害关系。
- 提出异议: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阐述自己的请求和理由,并请求二审法官重新审查有关情况。
- 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对二审法官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 另行起诉:申请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权益:申请人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五、结语
二审法官不准许申请人做财产保全,虽然有其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但也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因不当拒绝财产保全申请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