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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财产怎么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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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财产的保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过程中,可能会向仲裁庭申请对被申请人位于国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将详细阐述外国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适用条件、执行方法等相关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申请条件

根据《纽约公约》第II条第3款,仲裁庭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在开始仲裁程序之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采取保全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仲裁庭已对实体管辖权问题做出肯定性裁决;
  2.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与所请求的保全措施价值相当的担保;
  3. 所申请的保全措施不违反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公共政策。

二、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外国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1. 证明仲裁庭对实体管辖权有肯定性裁决的材料;
  2.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供与所请求的保全措施价值相当的担保;
  3. 证据证明所申请的保全措施不违反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公共政策;
  4. 明确的保全请求和保全范围。

三、执行方法

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方法,取决于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法律和仲裁庭的命令。常见的方式包括:

  1. 资产保全令:仲裁庭直接向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发出命令,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资产进行保全,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
  2. 担保保全:仲裁庭或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其在仲裁程序中转移或处分其财产。
  3. 司法协助:仲裁庭通过向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法院请求司法协助,以采取保全措施。

四、执行异议

被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措施执行后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基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保全措施违反公共政策、保全措施过大等理由。异议应及时提出,且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外国仲裁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仲裁庭对实体管辖权有肯定性裁决;
  2. 证明被申请人在境外拥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3. 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避免过大或过小;
  4. 充分了解被请求保全措施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惯例;
  5.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在《东方化工与鲁奇石油仲裁案》中,巴黎仲裁院应东方化工的申请,对鲁奇石油位于新加坡的资产采取了资产保全令,冻结了该公司约2500万美元的账户余额。

**案例二:**在《中化昊华与万贯置业仲裁案》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应中化昊华的申请,对万贯置业位于澳大利亚的房产采取了司法协助保全措施,查封了该房产。

七、结论

外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仲裁庭申请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其财产,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条件、程序和执行方法,并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和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