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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用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5-1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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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用谁承担

简介

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涉案财产免受损失而发生的保全费和担保费,称为财产保全费和担保费用,其承担主体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阐述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用谁承担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其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其中,责令提供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全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会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法》第24条规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即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保全费和执行费。由此可见,担保费的承担主体是担保人,财产保全费则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垫付,最后根据案件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十五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担保,而不是由败诉方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担保费的承担主体是担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人垫付的财产保全费,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败诉方承担。该条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是败诉方,即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仅负有垫付义务,最终由败诉方实际承担保全费。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4651号明确,申请担保后产生的担保费和执行费,由败诉方承担,先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垫付的担保费和执行费,在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双倍返还担保”的范围内, 通知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7)最高法经再244号明确,申请保全的担保费,应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垫付的保全费,应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由败诉方在申请保全的主请求权范围内予以返还。

结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垫付,担保费的承担主体是担保人。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和担保费,申请人垫付的费用将以双倍返还担保费的形式予以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承担主体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在反担保制度下,败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反担保,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此时,反担保人将承担担保责任,包括支付担保费和执行费。

总之,财产保全费和担保费用谁承担问题是一个涉及多元主体的复杂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