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效性,保障当事人诉讼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适用裁判权与执行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特别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立案、担保等诉讼实务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结合曲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阜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判实践,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主要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包括: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向受益人保证在符合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下,按保函约定的形式和期限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曲阜法院在实践中,一般要求提供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具有担保能力强、执行力好、保全效率高等优点,是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第三方保证是指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文件,承诺承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方式。曲阜法院在实践中,对第三方做出保证能力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要求保证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能力。第三方保证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申请人因提供其他担保而造成资金上的压力。
申请人自有财产抵押是指申请人将自己的自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抵押证明,约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申请人的被抵押财产将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诉讼债权。曲阜法院在实践中,一般要求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并由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抵押财产的价值和抵押范围。申请人自有财产抵押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申请人的诉讼债权,缺点在于,申请人有可能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或者拍卖而遭受经济损失。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担保方式外,曲阜法院还根据不同的案件实际,接受了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例如:
根据《规定》第三条和《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曲阜法院在实践中,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上述审查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更换担保方式。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在担保期限内不得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方式承担担保义务。曲阜法院在实践中,主要按照以下程序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保障申请人的诉讼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曲阜法院通过严格审查担保资格、创新担保方式、规范执行程序等措施,有效保障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效性。今后,曲阜法院将继续深化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