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规定了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规范、有效实施。
一、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案件。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害或毁弃其财产的可能;
(三)不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审批机关
财产保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审批。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审判人员审批,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或者庭长审批。
四、审批程序
财产保全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
(二)审查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三)作出决定。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对不准许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应当说明理由。
(四)送达裁定。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一)冻结存款、汇款、债务;
(二)查封、扣押、冻结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四)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五)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六、执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执行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执行。执行财产保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冻结、查封、扣押、禁止处分财产;
(二)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协助执行;
七、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保全期限。
八、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一)原告撤回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二)被告提供担保或者相应履行了义务;
(三)保全措施超过期限;
(四)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会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九、责任承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申请中的陈述、证据负有提供真实、完整的责任;
(二)对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被申请人,使其受到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违法办理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附则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