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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优先权与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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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优先权与财产保全

**导言**

在税收领域,税款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的资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保全则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得以清偿,依法采取的保护债务人财产的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税款优先权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分析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优先顺序以及相关的执行措施,旨在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实务中的操作指引。

**税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税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纳税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其个人承担纳税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2条规定:"对于已经设定担保的破产债权和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清偿时应当优先予以清偿。"其中,税款债权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涉案财产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优先受偿。"税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应当优先执行。
**税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税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

  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包括已申报未缴纳的税款、税务稽查确定的补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 纳税人破产清算的,税务机关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纳税人被强制执行的,税务机关享有优先受偿权。
**税款优先权与财产保全的优先顺序**

税款优先权与其他债权的优先顺序,按照下列情形依次确定:

  1. 税款优先权>其他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 税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他债权
  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优先权>其他债权
  4.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他债权>税款优先权

以上优先顺序仅适用于债务人财产分布不足的情形。若债务人财产分布充足,则所有债权均可受偿。

**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

为了确保税款优先权得到有效实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税务机关认为应当保全的纳税人的下列财产:
    1. 存款、汇票、支票、本票等;
    2. 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
    3. 房屋、土地、车辆等。
  2.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税务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移交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3. 指定担保人、质押财产或者抵押财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以确保税款债权得到清偿。
  4. 纳税保证书和保证保险。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书或者购买保证保险,以确保税款债权得到清偿。
**结语**

税款优先权与财产保全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收入,保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款优先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纳税人应主动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税款欠缴而遭受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共同维护税收法制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