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被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自己知道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施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是否应知道财产保全的实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决定书等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
**实施方式**
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被申请人是否知情**
对于被申请人是否知情的问题,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实践中,法院往往在事后通过公告或送达裁定书的方式告知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实施情况。**
**权利救济**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可以向实施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可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撤销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其他注意事项**
**总结**
被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是否知情,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实施财产保全后通过一定方式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财产保全不当,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