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行使法律权利,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裁定的行为。
**1.提出异议**
异议的提出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
**2.受理异议**
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
3.形式审查**
在异议被受理后,法院将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异议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完整等。
**4.实体审理**
形式审查合格后,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实体审理。异议人应当陈述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裁定书送达**
经审理后,法院将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提出异议时,异议人应当陈述异议理由。异议理由应针对财产保全裁定的以下方面进行:
**1.法院无权作出裁定**
异议人认为,作出裁定的法院无管辖权或无裁定权。
**2.申请人不符合条件**
异议人认为,申请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或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3.财产保全的种类不当**
异议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种类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适合被申请人的情况。
**4.财产保全金额或范围不当**
异议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金额或范围过大,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5.事实认定错误**
异议人认为,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对事实情况认定错误,导致裁定不当。
对财产保全异议复议的救济内容包括:
**1.撤销原裁定**
如果法院发现原裁定存在重大错误,则可以撤销原裁定。
**2.变更原裁定**
如果法院发现原裁定有部分错误,但无需全部撤销,则可以变更原裁定。
**3.驳回异议**
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异议不成立,则可以驳回异议,维持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异议复议作出的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裁定错误的除外。
**1.及时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2.提供证据材料**
异议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3.注重法律依据**
异议人在陈述异议理由时,应当充分引用法律法规,以增强异议的说服力。
**4.积极参与诉讼**
异议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并发表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尊重法院裁决**
无论异议是否被法院支持,异议人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决,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