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涉案人员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裁判生效后有财产可执行。而没收则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或用作犯罪工具的财物的强制性剥夺措施。那么,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没收吗?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有发生转移、隐匿、损毁等情形的财产进行保全。
没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近亲属在犯罪中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任何个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财产,均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用于犯罪活动中的财物以及非法使用、收益的财产,应全部没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没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为罪犯所有,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条件,即为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活动的财物,则可以没收。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非罪犯所有,则不能没收。但如果该财产系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活动中的财物,且被第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该财产可以追缴。
保全措施与没收措施在时间关系上往往存在交叉重叠。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经过侦查或者审理,查明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犯罪所得或者用于犯罪活动中的财物,或者已采取了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裁判生效后有财产可执行,则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符合没收条件,则可以继续保全,待裁判生效后执行没收。
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直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及其近亲属在犯罪中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任何个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财产。
保全措施和没收措施的程序有所不同:
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采取,无需经法庭开庭审理,但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或者刑事裁定书中宣告,没收的财产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11号《关于执行〈刑法〉追缴、没收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保全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或者用于犯罪活动中的财物的,经查证确认,应当依法没收的,由承办检察机关提请有关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宣布;确有困难,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没收财产的独立起诉并依法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没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涉案财产为罪犯所有且符合没收条件的,可以没收;非罪犯所有则不能直接没收,但可追缴。保全措施与没收措施的时间关系和程序有所不同,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