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一般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执行,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期间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裁定是否继续执行保全措施。诉讼过程中,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会同当事人进行审查,对需要延长的,裁定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保全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裁定是否继续执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以事实为依据,不能随意申请。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申请人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由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及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屋和其他涉案财产,并制作财产保全执行笔录。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性。保全期限届满前,需要延长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