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诉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保护原告的胜诉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判决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限制处分等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起诉状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原告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的保全金额相当。如果法院准许财产保全,但原告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某公司诉张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在起诉状中申请对张三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有逃避债务的可能,故准许了原告公司的申请。法院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通知原告公司和张三。原告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措施,对张三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在起诉状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并提供担保。法院经过审查,准许财产保全后,会执行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被诉方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