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作用在于防止财产流失,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收条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书面凭据,其作用不容忽视。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什么时候需要写收条,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致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担保申请人债权实现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包括申请书、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会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为了确认被保全财产已实际控制在司法机关,法院会出具财产保全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需要在通知书上签字,同时交回收条。该收条即为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的证明。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需要写收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在书写收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罚款、拘留、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司法解释第八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书面确认。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执行人交回收条。(司法解释第220条)
财产保全收条是财产保全过程中重要的书面凭据,其作用在于确认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已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并承担相应保管责任。实践中,法院会严格要求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填写收条,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因此,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收条的制作和管理,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