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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1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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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为避免诉讼纠纷扩大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存在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险担保是一种诉讼保全方式,由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出具保函或保单,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义务提供担保。

适用范围

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认可后,出具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执行保全措施的情形。申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动产
  • 不动产
  • 股权
  • 债权
  • 其他有价证券或权利凭证

申请条件

申请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有证据证明其为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者
  •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被转移、隐藏、毁损或被处分转移的危险,而且有经济能力提供担保

申请材料

申请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身份证明
  • 财产所有权或合法占有证明
  • 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被转移、隐藏、毁损或被处分转移的危险
  • 保险担保书
  • 对受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建议
  • 其他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保险担保书

保险担保书是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的承诺承担财产保全义务的书面文件。保险担保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 投保人的名称和住所
  • 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免赔额
  • 除外责任
  •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 其他约定事项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 保险担保书是否合法有效
  • 其他相关事项

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通过后,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存款
  • 查封动产
  • 查封不动产
  • 禁止转让股权
  • 禁止处分债权
  • 其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期间

财产保全的期间由法院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需要延期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延期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费用的承担

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逾期缴纳保全费用的,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 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判,不涉及财产保全标的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裁定或决定驳回申请的
  • 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的
  •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保险人应当诚信履行财产保全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或阻挠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保险担保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防止财产损失扩大。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险担保的财产保全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和保全财产,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