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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保险是否可以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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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保险是否可以保全?

前言

分红型保险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工具,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对于分红型保险是否可以保全这一问题,至今仍存在着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分红型保险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剖析的角度,全面分析分红型保险保全的可能性。

分红型保险的特点

分红型保险是一种兼具人寿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其主要特点如下:

  • 固定保额加分红:分红型保险以其固定的保额为基础,并根据保单的实际运作情况每年分配红利。
  • 红利来源:分红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 Mortality profit(死亡利润)和费用节余。
  • 红利分配比例不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比例并不固定。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可以基于合同约定的红利领取权,向保险人请求保全,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对保全权进行了明确:"投保人请求保全时,应当提交书面保全请求书、保单原件、身份证件等资料。保险人应在收到保全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答复是否保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保全。"可见,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保全权,保险公司在收到保全请求后,应及时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保全。

案例剖析

案例一:原告陆某于2005年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2009年,陆某遭遇资金周转困难,向 insurance company 申请保全。保险 company 以红利领取权不具有财产 属性为由,拒绝了陆某的保全请求。陆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分红型保险的红利领取权具有财产属性。 insurance company 以非财产权为由拒绝保全,理由不足,故判决 insurance company 按照陆某当时的分红领取权价值对陆某进行保全。

案例二:原告徐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2018年,徐某因生意失败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向保险 company 提出申请保全徐某的分红领取权。 insurance company 以徐某已丧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经济利益为由,拒绝了保全请求。破产管理人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分红型保险的红利领取权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破产财产范畴,可以成为债权人追索的对象。

保全的可行性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分红型保险是否可以保全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 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保险 companies 只有在具备 sufficient solvency(足够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是否保全。因此,投保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以提高保全成功的可能性。
  • 保单的价值:保单的价值,主要是指红利领取权的价值。保单价值越高,保全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 投保人的 financial situation(财务状况):投保人申请保全,往往是因为遇到了 financial difficulty(财务困难)。如果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较差,保险 company 可能会同意保全,以减少未来理赔可能带来的损失。
  • 保单的缴费年限:保单缴费年限越长,保单的价值越高。一般来说,缴费5年以上且保额较高的保单更容易被保全。

保全程序

投保人申请分红型 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提交保全申请书: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保全申请书,并详细说明保全理由和保全金额。
  • 提交相关材料:提供保单原件、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证明投保人的身份和保单的真实性。
  • 等待保险公司审核:保险 company 将审核投保人提交的材料和保单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保全的决定。
  • 取得保全协议:若保险 company 同意保全,则双方应签订保全协议,明确保全金额、保全条件和保全费用等内容。

结语

分红型保险是否可以保全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虽然《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法定的保全权,但最终能否成功保全,还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量。投保人在购买分红型保险前,应充分了解其保全的可行性,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和具有合理领取时间的保单,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