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冻结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自诉讼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六个月期满后继续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冻结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从下列时间开始: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继续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对申请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财产处置情况、诉讼进程等因素,作出继续冻结还是解除冻结的裁定。
以下情形可以中断申请冻结财产保全期限:
以下情形可以中止申请冻结财产保全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申请冻结财产保全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申请延长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财产处置情况、诉讼进程等因素,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冻结财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冻结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申请撤销冻结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财产处置情况、诉讼进程等因素,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