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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全财产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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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全财产规定

**一、保全财产的概念和目的**

保全财产是指在对请求保全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之前,采取措施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予以先期控制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保全财产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财产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财产符合法定条件;
  3. 申请人依法享有保全申请权;
  4. 申请的保全方式适当;
  5. 提供相应担保。

**三、保全财产的种类**

《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保全财产的种类包括:

  1. 查封财产;
  2. 扣押财产;
  3. 冻结存款;
  4. 禁止转让、处分财产;
  5. 其他法律规定的手段。

**四、保全财产的程序**

**1. 申请**

申请保全财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准许保全或不予保全的裁定或决定。

**3.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或委托有关部门执行。

**4. 解除保全**

在收到申请人撤回申请、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其他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保全财产的担保**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1. 保证;
  2. 抵押;
  3. 质押;
  4. 冻结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存款。

**六、保全财产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错误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伪造证据、妨碍司法等违法行为。

**七、保全财产中的异议处理**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财产裁定或决定,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

**八、保全财产的监督**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保全措施,对保全财产的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

**九、保全财产的赔偿**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错误的,应当对因保全财产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财产错误的赔偿范围包括:

  1. 财产损失;
  2. 可得利益损失;
  3. 其他因保全财产错误造成的损失。

**十、保全财产的执行**

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财产,应当由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申请书依法执行保全的财产。

**十一、保全财产的撤销**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撤销保全措施: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诉讼请求被驳回;
  3. 申请人怠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4. 裁定或决定执行完毕;
  5. 保全措施的执行造成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减少,且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影响的;
  6. 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十二、保全财产的费用**

保全财产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承担不起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

通过保全财产,可以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财产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