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紧急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果在财产保全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是否应当撤销财产保全,并且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恢复保全措施呢?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申请人的申请和保证下,可以裁定对其申请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保全法院在保全前应当充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如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得裁定保全。
《民诉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因此,当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后达成调解协议时,如果调解协议内容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二、财产保全的恢复** 中止诉讼后,如果调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诉讼。根据《民诉法》第118条的规定,恢复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保全措施。这是因为,调解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足以取代生效的法院判决。因此,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然有效。
**三、中止诉讼与恢复保全的时效** 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不申请恢复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调解书的效力消灭。因此,中止诉讼的时效为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
对于恢复保全的时效,《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8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恢复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在中止诉讼期限内提出。因此,恢复保全的时效也应当为中止诉讼期限,即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
**四、请求恢复保全的途径** 申请人在恢复诉讼的同时,可以向原保全法院提出恢复保全措施的申请。原保全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立即恢复保全措施。
如果原保全法院未及时恢复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保全裁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的房屋。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债权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于是裁定查封李某的房屋。
在查封完毕后,李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偿还张某欠款。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查封措施,法院未予准许。张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保全裁定。
**上一级法院判决:** 上一级法院认为,原保全法院未 timely 恢复查封措施,且申请恢复查封措施的时效未超过六个月,准许申请人的请求,恢复查封措施。
**结论** 在财产保全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然有效。申请人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恢复诉讼和恢复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