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一: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
1. 提交申请材料:
① 仲裁申请书(载明财产保全申请);
② 财产保全申请书;
③ 证明财产情况的证据;
④ 担保书(一般为银行保函)。
2. 申请时间:
一般在仲裁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在仲裁过程中提出。
**章节二: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
1. 受理审查:
① 审查是否符合仲裁协议;
② 是否具有法定事由;
③ 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2. 实质审查:
① 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否涉案;
② 是否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③ 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否适当。
3. 审查期限:
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日内。
**章节三: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
1. 保全裁定:
① 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② 载明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方式。
2. 不保全裁定:
① 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② 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
3. 裁定送达:
裁定书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章节四: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
1. 执行程序:
①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② 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③ 符合条件的,裁定执行仲裁裁定。
2. 执行方式:
根据保全裁定的方式执行,常见方式包括:
① 查封、扣押、冻结;
② 执行警戒;
③ 指定监护人。
**章节五:仲裁财产保全的争议**
1. 被申请人的异议:
① 提起撤销裁定的诉讼;
② 申请财产保全变更或解除。
2. 申请人的异议:
① 对保全范围、方式不服提出异议;
② 认为保全数量不足。
**章节六: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1. 解除事由:
① 终局裁决或调解书裁定不予保全;
②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③ 经审查发现保全证据不足;
④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
2. 解除程序:
① 由仲裁庭或执行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② 解除保全的裁定或决定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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