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强制采取的临时措施。其中,法院保全保函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既可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又能防止权利被滥用。
法院保全保函担保是指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由保证人出具的保函,作为采取保全措施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防止诉讼期间发生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或妨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的发生。
法院保全保函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法院保全保函担保适用于下列情形: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保全标的物、保全方式、担保方式、担保人等内容。
如果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未按照人民法院裁定履行义务,则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保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保函,并追究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保全保函担保:
因保全保函担保引起的争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法院保全保函担保是一种保障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保函担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