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规定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确保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因被转移、隐匿或毁损而无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根据,第102条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规定》)第26条对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具体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担保数额的确定
1. 一般规定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规定》第2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110%的担保。但申请金额低于20万元的,担保数额按照申请金额的120%计算。
例如,申请保全金额为10万元,则担保数额应为10万元×120% = 12万元;申请保全金额为50万元,则担保数额应为50万元×110% = 55万元。
2. 特殊情况
对于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申请人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以按照请求保全数额的100%担保。其他申请人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请求保全数额的110%担保。
3. 补充追加担保
担保数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补交担保或者追加担保。申请人在补交或者追加担保后,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应当合法有效,能够为债权人提供充足的保障。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银行保证金、保险公司保函、第三方担保。
注意事项
1. 财产保全担保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也不宜滥用。申请人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申请,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凭证,证明担保数额和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后,认为担保不足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3. 申请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数额、期限、范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他规定
1. 财产保全担保的利息或收益归申请人所有。
2. 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 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实际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或者变更,均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或者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数额的规定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