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 财产保全的程序 | 存在争议的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的解除 | 财产保全的权利 | 财产保全的审查 | 诉讼财产保全与诉讼外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造成损害,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待取得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自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法院可以先行保全。
对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争议的,法院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在听证后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不当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当事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请求赔偿。造成损失的原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诉讼外的财产保全是在诉讼程序之外由司法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讼外的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发生对当事人胜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又尚未满足诉讼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