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二、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可以包括下列材料:
四、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的证据
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的证据可以包括下列材料:
五、保全方式
仲裁庭对于民商事案件的财产保全,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六、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的费用包括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保全措施的执行费和保全财产的保管费。保全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费收取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保全费用的承担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预交保全费用。保全申请被否定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保全申请被准许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但被申请人对保全提出异议并经仲裁庭裁定撤销保全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八、特别规定
对于与仲裁协议无关的第三人财产的保全,仲裁庭无权裁定进行保全。第三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错误保全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撤销保全。对仲裁庭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审查,作出是否撤销仲裁庭保全决定的裁定。
九、保全期间
保全期间为6个月。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间,但延长保全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十、解除保全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执行时解除保全。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供相应的担保。仲裁庭在准许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保全措施的执行机关解除保全措施。
十一、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