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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仲裁财产保全费用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1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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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仲裁财产保全费用材料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3. 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的证据。

二、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请求保全的具体标的;
  2. 申请保全的目的;
  3. 申请人认为需要保全的理由;
  4. 申请人认为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三、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可以包括下列材料:

  1. 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单;
  2. 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登记证明;
  3. 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证明;
  4. 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证明。

四、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的证据

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的证据可以包括下列材料:

  1. 合同、协议等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
  2. 仲裁受理通知书等证明仲裁案件已经立案的证据;
  3. 法院、仲裁机构等其他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的证据。

五、保全方式

仲裁庭对于民商事案件的财产保全,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1.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
  2.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3.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4.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六、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的费用包括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保全措施的执行费和保全财产的保管费。保全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费收取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保全费用的承担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预交保全费用。保全申请被否定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保全申请被准许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但被申请人对保全提出异议并经仲裁庭裁定撤销保全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八、特别规定

对于与仲裁协议无关的第三人财产的保全,仲裁庭无权裁定进行保全。第三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错误保全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撤销保全。对仲裁庭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审查,作出是否撤销仲裁庭保全决定的裁定。

九、保全期间

保全期间为6个月。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间,但延长保全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十、解除保全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执行时解除保全。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供相应的担保。仲裁庭在准许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保全措施的执行机关解除保全措施。

十一、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应当在申请仲裁之前或者在仲裁过程中,且应当在仲裁庭作出准予仲裁申请的决定之前。对于在仲裁庭作出准予仲裁申请决定之后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并在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正当理由,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等。仲裁庭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3.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权请求保全。仲裁庭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