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全措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其合法权益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书面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然而,在实践中,律师能否代签保全申请书的问题经常引起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保全的请求和理由,保全的标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方式、范围、期限等事项。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保全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律师是否具有代签资格。
对于律师能否代签保全申请书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权力。保全申请书作为一种诉讼文书,律师在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后,可以代为签名。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向律师出具委托代理词。委托代理词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这种观点认为,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法律请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保全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出于慎重考虑,旨在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意志得到表达。律师虽然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但不能代替当事人作出重大法律决定。因此,律师无权代签保全申请书。
如果律师代签保全申请书,可能会承担以下侵权责任:
(1) 违反代理权限:律师在未取得委托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代签保全申请书,涉嫌违反代理权限,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当事人利益:律师代签保全申请书,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因保全措施不当而遭受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为了避免律师代签保全申请书引发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准备保全申请书,但最终仍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结语
律师能否代签保全申请书的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律师可以代签,另一种认为律师不能代签。为了避免律师代签保全申请书引发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