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确保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实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正式决定,是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一种临时限制,属于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复议,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当事人可以对以下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包括:
复议申请书应当自接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查保全裁定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的决定。复议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这个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复议决定按照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的下一日,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除了申请复议以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或寻求救济,包括:
综上所述,诉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请复议,以及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行政诉讼、刑事控告或举报等方式寻求其他救济。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