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银行担保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对银行担保函的理解、起草、审查和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的规范使用提供参考。
银行担保函是指银行应债权人(申请人)的请求,向法院开具的,保证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书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机构资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人民法院开具保证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书面文件,称之为银行担保函。”
银行担保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银行担保函的起草应当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此外,银行担保函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对于银行担保函,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此外,法院还应当重点审查银行的资质,如银行是否具有担保资格、银行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
银行担保函经法院审查合格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银行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六条规定:“银行担保函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在申请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时,银行负有保证责任。”
银行担保函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担保函的执行期间为两年。自银行担保函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银行担保函向银行索赔。二年期满,银行担保函自动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机构资产保全案件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应当提交经相关金融机构核实的债权凭证及其复印件。债权凭证应当载明债权数额以及债权到期日。申请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提供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某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担保函。银行担保函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