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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范文
发布时间:2024-05-18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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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范文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银行担保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对银行担保函的理解、起草、审查和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的规范使用提供参考。

一、银行担保函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银行担保函是指银行应债权人(申请人)的请求,向法院开具的,保证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书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机构资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人民法院开具保证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书面文件,称之为银行担保函。”

银行担保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对其妨害行为或可能妨害行为的果进行担保;
  2. 对被诉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后,为保全财产的完整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银行担保函的起草要点

银行担保函的起草应当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担保的标的:应当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担保的方式:应当明确规定银行担保的具体方式,如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3. 担保的金额:应当明确规定银行担保的金额;
  4. li>担保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银行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5.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规定银行作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包括银行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监督,被执行人应配合银行的监管等;

此外,银行担保函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2. 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 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文号、作出的法院,以及判决内容的摘要;

三、银行担保函的审查要点

对于银行担保函,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银行担保函是否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担保的标的是否清晰明确;
  3. 担保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4. 担保的金额是否合理;
  5. 担保的期限是否适当;
  6.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此外,法院还应当重点审查银行的资质,如银行是否具有担保资格、银行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

四、银行担保函的执行

银行担保函经法院审查合格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银行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六条规定:“银行担保函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在申请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时,银行负有保证责任。”

银行担保函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 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索要担保的请求;
  2. 银行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担保金;
  3. 银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担保金;
  4. 银行将追偿所得的担保金返还给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担保函的执行期间为两年。自银行担保函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银行担保函向银行索赔。二年期满,银行担保函自动失效。

五、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机构资产保全案件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应当提交经相关金融机构核实的债权凭证及其复印件。债权凭证应当载明债权数额以及债权到期日。申请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提供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某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担保函。银行担保函载明:

  1. 担保的标的: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人民币 100 万元。
  2. 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担保的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4. 担保的期限: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