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当原审判决被再审后,当事人に対しての财产保全仍然是否继续执行,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再审法院是否可以继续财产保全,兼論其要件、期限和解除等相關法理依據。
**再审程序的性质**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发现有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依法重新审查并改判的程序。其本质上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旨在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此时,原审判决的效力暂时处于搁置状态,但并不当然丧失其效力。
**财产保全的性质**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财产保全与判决存在一定联系,但在性質上仍然属于一种独立于判决之外的程序。当原审判决被再审后,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会因此而直接消失。
**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法院财产保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发现再审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措施可以继续进行。"该规定明确了在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等措施原则上可以继续进行。
**再审法院继续财产保全的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法院继续财产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再审法院继续财产保全的期限**
再审法院继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原审财产保全的期限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可以续保一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再审程序超过一年,再审法院应当审查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还有必要,必要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再审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再审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结论**
再审法院在满足一定要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继续原审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但再审法院必须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在必要时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