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防止当事人非法处分财产,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本文将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复议申请的条件、程序、内容、审查重点以及相关案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请财产保全复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复议申请,但以书面形式为宜。书面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信托利益诉前保全之财产保全复议):
本案中,申请人某银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某信托公司持有的两块土地实施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成立,财产保全措施适当,于是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高法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财产保全复议):
本案中,原告因婚后财产纠纷诉请离婚并分割财产。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逾期不履行,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一房产实施财产保全。被告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违约,财产保全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于是驳回被告的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是对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注意满足复议申请条件,按照复议申请程序提交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复议理由。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会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格、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性、财产保全措施的适当性以及是否需要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复议这一程序,可以弥补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