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XX法院(以下简称原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民保字第XX号诉讼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提出本申请书。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原院
原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存在下列错误: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
20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支付XX元。原告申请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院未经申请人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X民保字第XX号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全申请,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未来判决。原院未经申请人同意,即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冻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未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未来判决,导致保全范围过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名下仅有冻结的存款和少量的其他财产,其价值不足以执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原院却冻结了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给申请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决定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本案中,原院未考虑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即冻结了其全部存款,明显超出了保全的必要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原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未告知申请人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申请人得知保全裁定后,立即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才得知有复议的权利。然而,由于原院未告知复议期限,申请人错过了复议期限。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申请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请人已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