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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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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XX法院(以下简称原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民保字第XX号诉讼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提出本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原院

申请事由

原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存在下列错误:

  1. 未经申请人同意,即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冻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原院在作出裁定时,未考虑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未来判决,导致保全范围过大。
  3. 原院在作出裁定时,未告知申请人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请求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

  1. 撤销原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2. 责令原院重新审理诉讼保全申请,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 赔偿申请人因本次诉讼保全遭受的损失。

事实及理由

未经同意即对申请人财产进行冻结

20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支付XX元。原告申请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院未经申请人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X民保字第XX号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全申请,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未来判决。原院未经申请人同意,即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冻结,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范围过大

原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未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未来判决,导致保全范围过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名下仅有冻结的存款和少量的其他财产,其价值不足以执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原院却冻结了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给申请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决定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本案中,原院未考虑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即冻结了其全部存款,明显超出了保全的必要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未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原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未告知申请人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申请人得知保全裁定后,立即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才得知有复议的权利。然而,由于原院未告知复议期限,申请人错过了复议期限。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申请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证据

申请人已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 (20XX)XX民保字第XX号诉讼保全裁定书
  2. 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明
  3.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