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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4-05-1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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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仲裁程序中也有着广泛的适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不仅可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就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全面探讨,从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全措施的种类、执行以及异议等方面逐一分析。

## 一、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保全请求;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此类危险;
  3.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不超过申请人要求的数额或者范围;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以及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4.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
  5. 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证据或者能证明有此类危险的证据;
  6.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种类、方式和范围。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 三、保全措施的种类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仲裁庭可以采取以下四种保全措施:

  1.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2. 司法监管。
  3.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仲裁庭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保全措施,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实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相一致,不得超越申请人的请求范围。

##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仲裁庭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仲裁庭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的,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后,仲裁庭应当将保全措施交由有权执行的人执行。执行保全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有申请人的申请人和仲裁庭的裁定文书。

## 五、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采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2. 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
  3.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4. 财产保全的担保被依法解除的;
  5. 裁定保全措施后15日内仲裁庭没有作出保全裁定的;
  6.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

保全措施被解除后,已经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