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财产流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3.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4.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5. 提出保全方式的建议。 ## 三、财产保全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 四、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发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发出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做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应当制作并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财产保全通知书由人民法院盖章并由承办法官签名。
## 五、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内容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人民法院的名称; 2. 案号; 3.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等基本信息; 4.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5.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 6. 财产保全的期限。 ## 六、财产保全通知书的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送达被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转移、变卖、毁损保全财产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通知书的规定,转移、变卖、毁损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七、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结论财产保全的通知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审查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明确财产保全的措施、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期限。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转移、变卖、毁损保全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