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按照国家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申请人享有财产上的权利,防止被申请人擅自处置财产、转让财产或转移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退还财产保全费。也就是说,法院财产保全费是否退回取决于以下原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
申请退还法院财产保全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属实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费;审查不属实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不予退还财产保全费。
不可以。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说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充分,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因此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可以。财产保全被撤销,说明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应当退还申请人支付的财产保全费。
不可以。法院财产保全费应当按照实际的财产保全价值收取,不能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法院财产保全费应当支付给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退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