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担保人制度是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承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第二保全人则是主债务人和第一保全人共同指定的担保人,当主债务人和第一保全人都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对债务清偿的责任。本文将深入探究第二保全人能否申请执行的问题,并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等角度进行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63条规定:“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包括:
”《民诉法》中未明确规定第二保全人是否为《民诉法》第263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第二保全人能否申请执行的问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二保全人能否申请执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可以申请执行的观点
支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第二保全人虽然不是原债权诉讼的当事人,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第二保全人与主债务人、第一保全人和债权人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享有与第一保全人同等的担保债权,承担与第一保全人同等的担保责任。当主债务人、第一保全人均不能履行其清偿债务的义务时,第二保全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观点认为,第二保全人作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执行依据,属于《民诉法》第263条规定的“有执行依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2. 不能申请执行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第二保全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仅享有向主债务人或第一保全人追偿的权利,而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第二保全人不是主债务合同的当事人,未经债权人和主债务人的同意,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该观点强调,第二保全人的权利仅限于追偿,而无权独立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1. 作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保全人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担保合同项下与债权人、主债务人、第一保全人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第二保全人承担与第一保全人同等的担保责任,享有与第一保全人同等的担保债权。
2. 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第二保全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主债务人、第一保全人均不能履行债务时,第二保全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第一保全人请求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第二保全人的权利独立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不受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第一保全人之间关系的影响。
3. 获得执行依据
当第二保全人向主债务人或第一保全人请求清偿债务时,可以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有执行依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因此,第二保全人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综上所述,第二保全人虽然不是主债务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作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与第一保全人同等的担保债权和担保责任,在主债务人、第一保全人均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向主债务人或第一保全人请求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当第二保全人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后,可以依照《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作为“有执行依据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当然,实践中对于第二保全人能否申请执行的争议依然存在,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平衡各方利害关系,谨慎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