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担心另一方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申请人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在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财产转移或变卖危险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作出诉讼保全裁定。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或者对方当事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保全,则法院不会作出诉讼保全裁定。
当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时,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申请人只是暂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财产可供保全,可以继续收集证据,待收集到证据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保全措施。
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其他诉讼,如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撤销赠与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可以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对方当事人有财产可供保全,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当法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时,会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为不动产,法院会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协助执行;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为动产,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也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但是,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前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或变卖的危险,以及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