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使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或为防止败诉方转移、隐匿财产或恶意处分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财产保全裁定自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生效。但采取冻结、扣押、划拨存款等措施的,自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财产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财产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将财产转移、隐匿、处分等行为的,或者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规定禁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下列财产:
如果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被保全的财产被变现,保全的效力自动延续到变现所得。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因对方的诉讼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且不得过度,以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