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复议成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0 15:20
  |  
阅读量:

财产保全复议成立裁定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申请人(被申请人):甲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乙公司
复议事项:财产保全复议
复议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XXXX年×中法物复第XXX号
承办人:XXX

二、案情回顾

2022年X月X日,乙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因担心甲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乙公司同时申请对甲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日裁定准许保全,冻结甲公司全部银行存款。

甲公司不服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22年X月X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复审程序

收到复议申请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合议庭传唤涉案各方当事人出席听证会,并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

在听证会上,甲公司主张:其资金周转困难,保全措施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保全措施对于防止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四、保全条件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而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或有证明白产人即将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可能。
  2. 保全的损失小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五、本案裁判依据

结合本案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 乙公司提交了买卖合同、交货单等证据,证明其享有甲公司100万元的货款债权。同时,乙公司还提供了甲公司最近一次银行对账单,显示其银行账户上仅有少量资金。
  2. 甲公司主张其资金周转困难,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确无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相反,乙公司提供了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的通讯记录,显示甲公司正在大量采购原材料,且支付方式为现金。这足以证明甲公司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3. 保全措施可能会给甲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但乙公司因保全延迟而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大。而且,保全措施并不会对甲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

六、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人民法院对甲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

七、生效时间及送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XXX
审判长:XXX
协审员:XXX
二〇XX年X月X日

八、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