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被申请人):甲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乙公司
复议事项:财产保全复议
复议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XXXX年×中法物复第XXX号
承办人:XXX
2022年X月X日,乙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因担心甲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乙公司同时申请对甲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日裁定准许保全,冻结甲公司全部银行存款。
甲公司不服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22年X月X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到复议申请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合议庭传唤涉案各方当事人出席听证会,并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
在听证会上,甲公司主张:其资金周转困难,保全措施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保全措施对于防止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结合本案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综合上述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人民法院对甲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区人民法院的裁定。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XXX
审判长:XXX
协审员:XXX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