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或执行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财产保全优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全的财产、保全请求和保全措施等。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 财产保全的优先权行使财产保全属于排他优先权,同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在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其优先权优于在后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因同一法律关系被多个诉讼主体起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其优先权优于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按立案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权。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诉前财产保全导致诉讼的,已经立案的;诉后财产保全导致执行程序的,已经终结执行的;裁定不准予诉前保全的;诉讼中止或终结的;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 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因捏造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保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
## 结语财产保全是维护诉讼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财产保全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需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