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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财产保全优先
发布时间:2024-05-20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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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财产保全优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或执行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财产保全优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

  1. 可能丧失执行力:当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时。
  2. 履行义务有困难:债务人已到期债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且有隐藏转移财产迹象,或其他无法按期履行义务的情况。
  3. 财产价值降低: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可能因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迅速贬值,影响诉讼结果和执行效果。
  4. 有特殊规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特定种类财产保全有优先规定,如知识产权、不动产、存款等。
##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保全的财产、保全请求和保全措施等。

执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 财产保全的优先权行使

排他优先权

财产保全属于排他优先权,同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在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其优先权优于在后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多起诉讼的优先权

被申请人因同一法律关系被多个诉讼主体起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其优先权优于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按立案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权。

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诉前财产保全导致诉讼的,已经立案的;诉后财产保全导致执行程序的,已经终结执行的;裁定不准予诉前保全的;诉讼中止或终结的;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 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因捏造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保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罪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

## 结语

财产保全是维护诉讼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财产保全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需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