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有其他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属于事前保全,即在诉讼开始前或审判期间采用的保全措施。此外,还允许在判决作出后,对被告财产进行事后保全。
对于自然人财产实行保全,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实行保全,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金融机构财产实行保全,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下列措施:
其中,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被申请人账上的资金;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权利扣留;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加封志,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使用该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应当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