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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1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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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

简介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妨碍执行的行为时,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变卖,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保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冻结存款、汇款
  • 查封、扣押动产
  • 禁止处分不动产、股份
  • 扣划应收账款
  • 留置

保全条件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如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妨碍执行的行为。
  • 申请执行人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
  • 保全的范围限于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执行的事项和数量,包括金钱、物品、行为等。

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标的和执行标的。
  • 要求保全的财产情况,如存款、动产、不动产等。
  •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如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

保全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保全的财产种类和范围。
  • 保全的方式。
  • 保全期限。
  • 保全措施执行的具体内容。

保全执行

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将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保全执行,不得阻挠或对抗。保全执行包括以下步骤:

  • 通知被执行人,送达保全裁定书。
  • 对保全的财产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 听取被执行人对保全措施的异议。
  • 依法处置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异议

被执行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对裁定的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保全撤销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不必要的。
  • 超过保全期限。
  •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责任承担

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以虚假事由要求保全财产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1:

申请人A向法院申请执行B的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书,但B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A向法院申请对B的存款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B有转移财产的嫌疑,遂作出裁定,冻结了B在某银行的存款。B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但法院经审查,认为B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维持了保全裁定。

案例2:

申请人C向法院申请执行D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书。D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C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D有转移财产的嫌疑,遂作出裁定,查封了该房屋。D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D提供的担保足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遂撤销了查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