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妨碍执行的行为时,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变卖,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将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保全执行,不得阻挠或对抗。保全执行包括以下步骤:
被执行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对裁定的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以虚假事由要求保全财产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案例1:
申请人A向法院申请执行B的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书,但B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A向法院申请对B的存款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B有转移财产的嫌疑,遂作出裁定,冻结了B在某银行的存款。B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但法院经审查,认为B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维持了保全裁定。
案例2:
申请人C向法院申请执行D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书。D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C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D有转移财产的嫌疑,遂作出裁定,查封了该房屋。D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D提供的担保足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遂撤销了查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