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常会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范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处分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财产保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确定。二审作为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程序,二审法院对财产保全金额是否与一审一致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审财产保全金额与一审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二审财产保全金额与一审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审法院对财产保全金额进行变更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变更财产保全金额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法院变更财产保全金额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二审法院对财产保全金额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除了财产保全金额的变化外,二审的保全方式也可能与一审不同。例如,一审采取了财产查封的方式,而二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财产冻结或扣押的方式。
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方式。二审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保全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作出裁定,变更保全方式。
二审财产保全金额是否与一审一致,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二审法院会综合考虑原审财产保全金额的适宜性、当事人的异议、新的证据材料的出现、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的变化等因素,对财产保全金额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对财产保全金额的裁定,可以变更,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