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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4-05-21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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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

导言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费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费用,而财产保全费则是为了在诉讼过程中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隐藏或转移财产而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那么,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诉讼费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
(一)受理费;
(二)保全费;
(三)调查费;
(四)鉴定费;
(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费用;
(六)仲裁费;
(七)诉讼代理费;
(八)公告费;
(九)执行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是一个法定概念,包括了法院为受理和审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当事人为起诉、应诉、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支出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的性质

财产保全费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处分、隐藏或转移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二)查封或者扣押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其财产;
(四)其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的性质属于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诉讼保全费用,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合理费用。

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

对于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包括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是诉讼过程中必须支出的费用,是诉讼进行和完成所必要的费用,因此应纳入诉讼费的范畴。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包括:

  •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将“保全费”列为诉讼费的组成部分。
  • 财产保全措施是诉讼过程中一项必要的诉讼制度,是保障诉讼请求实现的重要手段。
  • 财产保全费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观点二:不包括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费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处分、隐藏或转移财产而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与诉讼请求无关,因此不应纳入诉讼费的范畴。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包括:

  • 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
  • 败诉方没有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处分、隐藏或转移,不应承担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 将财产保全费纳入诉讼费,可能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利于诉讼的进行。

司法实务中处理原则

对于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的处理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以下原则得到较广泛的认同: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成功,且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正面影响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无关的,由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
  •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 财产保全费由承担费用的当事人先垫付,在案件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诉讼费是否包括财产保全费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包括观点”和“不包括观点”。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案件性质、财产保全措施与案件审判结果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将财产保全费纳入诉讼费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问题,并及时咨询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