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措施。它指仲裁庭为保证仲裁程序公正、顺利进行,对申请人的书面保全证据申请予以批准,暂时查封、扣押或者由仲裁庭代为保管有关证据材料的行为。
(1)仲裁申请前,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的;
(2)仲裁申请后,在仲裁程序正式开始前,因证据灭失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
(3)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因有证据被灭失或者有灭失可能的;
(4)其他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情形。
(1)有明确的申请人;
(2)有具体的保全证据;
(3)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必要性;
(4)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1)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书面保全证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2)仲裁庭审查申请材料,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决;
(3)仲裁庭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当事人。
(1)查封;
(2)扣押;
(3)由仲裁庭代为保管。
仲裁庭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1)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2)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3)保全措施是否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4)仲裁庭是否滥用职权等。
当事人对争议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监督。(1)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2)防止证据灭失;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仲裁申请证据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措施,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